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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元尊之開局一雙輪迴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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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constitution,又稱憲章、根本法),是一個主權國家或地區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通常規定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社會制度、國家制度、國家機構和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等。國家或地區的其他的法律、法令等都不得跟憲法相牴觸。它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印度憲法是世界上所有主權國家中篇幅最長的成文憲法,共有444條,分為22章,12份附表及118個修正案。美國憲法是篇幅最短的成文憲法,共有7條,27個修正案。

    中文名

    憲法

    外文名

    constitution

    性質

    民主制度法律化

    地位

    國家的根本法

    適用主體

    獨立主權國家

    適用人群

    國家全體公民

    法律知識

    民法總則

    刑法

    關於法律的名言

    發展歷程

    概念的產生

    「憲法」一詞,來源於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組織、確立的意思。

    古羅馬帝國用它來表示帝王的「詔令」、「諭旨」,以區別於市民會議通過的法律文件。

    歐洲「封建」時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對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的確認,含有組織法的意思。

    英國在中世紀時期建立了代議制度(當然這種情況在中國先秦時期是沒有的),確立了國王沒有得到議會(代議機關)同意就不得徵稅和進行其他立法的原則。後來代議制度普及於歐美各國,人們就把規定代議制度的法律稱為憲法,指確認立憲政體的法律。

    「憲」、「憲令」、「憲法」等詞在中國古代典籍中與「法」同義,日本古代「憲」也指法令、制度,都與現代「憲法」一詞含義不同。

    19世紀60年代明治維新時期,隨著西方立憲政治概念的傳入,日本才有相當於歐美的概念出現。

    世界各國的早期憲法形式

    1898年,中國戊戌變法時,以康有為為首的維新派要求清廷制定憲法,實行日本式的君主立憲。

    1908年中國清政府頒布以1889年《大日本帝國憲法》為藍本的《欽定憲法大綱》,從此「憲法」一詞在中國就成為國家根本**的專用詞。

    世界上最早的憲法是英國的不成文憲法。

    它是17世紀中期資產階級與封建貴族爭奪政權過程中互相妥協的產物。通過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權和擴大資產階級政治權力的憲法性法律,如《權利法案》《人身保護法》《王位繼承法》《國會法》等,這些憲法性法律同政治慣例、司法判例一起構成了英國憲法,確立了英國立憲君主制政體和議會內閣制。

    美國在反對英國殖民統治的獨立戰爭勝利後,於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參加的制憲會議草擬了《邦聯條例》,經各州批准後於1781年3月生效,成為美國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開創了一個成文憲法時代。1787年9月通過的《美國憲法》於1789年4月生效,這部憲法確立了美利堅合眾國的聯邦制度和以三權分立為核心的總統制。1791年法國制定了歐洲大陸第一部憲法,把1789年法國大革命中誕生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作為憲法的序言,在這部憲法的基礎上建立起法蘭西第一共和國。

    英國是世界上最早的憲法國家,但英國憲法沒有制定出一部統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個歷史時期頒布的憲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國會慣例所組成。

    美國憲法是資本主義國家第一部成文憲法,它是以1776年美國獨立戰爭勝利後通過的《獨立宣言》和聯邦條例為基礎,於1787年在費城制憲會議上制定的,在資本主義國家制憲中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中國的第一部憲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頒布的《欽定憲法大綱》,由憲政編查館參照1889年《日本帝國憲法》制定,內容上有「君上大權」和「臣民權利義務」兩個部分組成。

    法律法規,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其中,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範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法規則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中文名

    法律法規

    外文名

    lawsandregulations

    數量

    總數約為50萬條

    免費查詢

    法律門戶網、法律、政府網

    收費查詢

    北**寶、北**意、法律圖書館

    詞語釋意

    法律法規

    法制對應的英文是rulebylaw。在正常中文使用中,法制一詞並不是「法律制度」這個詞組的縮寫。

    法制概念的建立是作為另一個對法律存在目的的認識和信念的對立而成的,即法治(英語:ruleoflaw)。法制被認為是奉行法律工具主義,即把法律當作政府統治的工具,而法治則意味著政府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約。法治認為任何人都不能倖免於法律或凌駕法律之上,其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臘。亞里士多德這樣說:「法律應當統治」。歷史上,與法治鮮明對比的另一個信念是羅馬法中的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英語:rexlex)。法治信念首先在普通法系中獲得實現,隨後推向世界。

    在西方學界中,rulebylaw概念恰恰是在近代了解到中國視法律為工具的法律實踐既不同於政權凌駕於法律之上,也不同於法治信念而建立起來的。rulebylaw這個詞組的中文翻譯包括法制,依法而治和以法治國。

    數量

    法律法規

    1949年至今,法律法規的數量總數約為50萬條(包含已失效的法律法規)

    中央法規約113394條

    司法解釋約4100條

    地方法規規章約309942條

    中外條約約4613條

    外國與國際法律約789條

    台灣法律法規約7028條

    澳門法律法規約10794條

    香港法律法規約2475條

    註:以上數據參考「中國法律門戶網法律法規庫」可能與實際數量略有偏差

    類別

    安全生產法律法規

    我國的法律體系中大體包括以下幾種法律法規:法律,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和規章等。

    1、法律:

    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立法通過後,由****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因而,法律的級別是最高的。

    法律一般都稱為**法,如憲法、刑法、勞動合同法等。

    2、法律解釋:

    是對法律中某些條文或文字的解釋或限定。這些解釋將涉及到法律的適用問題。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其做出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還有一種司法解釋,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檢察院做出的解釋,用於指導各基層法院的司法工作。

    3、行政法規:

    是由國務院制定的,通過後由*****簽署國務院令公布。這些法規也具有全國通用性,是對法律的補充,在成熟的情況下會被補充進法律,其地位僅次於法律。

    法規多稱為條例,也可以是全國性法律的實施細則,如治安處罰條例、專利代理條例等。

    4、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其制定者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相當於是各地方的最高權力機構。

    地方性法規大部分稱作條例,有的為法律在地方的實施細則,部分為具有法規屬性的文件,如決議、決定等。地方法規的開頭多貫有地方名字,如北京市食品安全條例、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辦法等。

    5、規章:

    其制定者是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這些規章僅在本部門的權限範圍內有效。如國家專利局制定的《專利審查指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等。

    還有一些規章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僅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如《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北京市**地區管理規定》的決定》、《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辦法》等。

    分級

    法律法規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查詢

    法律法規

    我們的生活中經常需要查詢法律法規,尤其是法律從業人員基本每天都要使用。國內很多網站可以查詢到比較完善的法律法規。如:

    免費查詢:中國法律門戶網、法律、中國政府網等。

    收費查詢:北**寶、北**意、法律圖書館等。

    意義

    建設法規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為體現國家權力,行使的行政職權和履行的行政管理職責的一切具有法律意義、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法應該遵循的原則很多,根據不同的層次,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政治原則和憲法原則。這是我國行政法的最高原則,它規定行政法的發展方向,道路和根本性質。第二類是行政法的一般原則,也叫基本原則。這類原則位於政治原則和憲法原則之下,產生與行政法並指全部的行政法律規範。第三類實行行政法的特別原則,這類原則是位於基本原則之下,產生於行政法並指導局部的行政法規範。例如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被告負責舉證責任。

    作用

    法律法規宣傳

    一、法律法規具有明示作用。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主要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明確告知人們,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不可以做的,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違法者將要受到怎樣的制裁等。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立法和普法工作來實現的。法律所具有的明示作用是實現知法和守法的基本前提。

    二、法律法規具有預防作用。對於法律法規的預防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法規的明示作用和執法的效力以及對違法行為進行懲治力度的大小來實現的。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使人們知曉法律而明辨是非,即在人們的日常行為中,什麼是可以做的,什麼是絕對禁止的,觸犯了法律應受到的法律制裁是什麼,違法後能不能變通,變通的可能性有多少等等。這樣人們在日常的具體活動中,根據法律的規定來自覺地調節和控制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從而來達到有效避免違法和犯罪現象發生的目的。嚴格及時有效的執法也可以警示人們,未違法,違法必受罰,受罰不可變通也。這樣可以在每一個人的心底上建立起一道堅不可摧的思想行為防線。只有這樣才能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收到欲方則方,欲圓則圓的良好的規範效果。

    三、法律法規的校正作用。也稱之為法律法規的規範作用。這一作用主要是通過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來機械地校正社會行為中所出現的一些偏離了法律軌道的不法行為,使之回歸到正常的法律軌道。像法律所對的一些觸犯了法律的違法犯罪分子所進行的強制性的法律改造,使之違法行為得到了強制性的校正。

    四、法律法規具有扭轉社會風氣、淨化人們的心靈、淨化社會環境的社會性效益。理順、改善和穩定人們之間的社會關係,提高整個社會運行的效率和文明程度。作為一個真正的法制社會則是一個高度秩序、高度穩定、高度效率、高度文明的社會。這也是法制的最終目的和最根本性的作用。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正)

    目錄

    序言

    第一章總綱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國家機構

    第一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二節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第三節國務院

    第四節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五節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第六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七節監察委員會

    第八節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第四章國旗、國歌、國徽、首都

    序言

    中國是世界上歷史最悠久的國家之一。中國各族人民共同創造了光輝燦爛的文化,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

    一八四〇年以後,封建的中國逐漸變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國家。中國人民為國家獨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進行了前仆後繼的英勇奮鬥。

    二十世紀,中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偉大歷史變革。

    一九一一年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辛亥革命,廢除了封建帝制,創立了中華民國。但是,中國人民反對帝國主義和封建主義的歷史任務還沒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主席為領袖的中國**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經歷了長期的艱難曲折的武裝鬥爭和其他形式的鬥爭以後,終於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偉大勝利,建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此,中國人民掌握了國家的權力,成為國家的主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我國社會逐步實現了由新民主主義到社會主義的過渡。生產資料私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已經完成,人剝削人的制度已經消滅,社會主義制度已經確立。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實質上即無產階級專政,得到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和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勝了帝國主義、霸權主義的侵略、破壞和武裝挑釁,維護了國家的獨立和安全,增強了國防。經濟建設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獨立的、比較完整的社會主義工業體系已經基本形成,農業生產顯著提高。教育、科學、文化等事業有了很大的發展,社會主義思想教育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廣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較大的改善。

    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和社會主義事業的成就,是中國**領導中國各族人民,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的指引下,堅持真理,修正錯誤,戰勝許多艱難險阻而取得的。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家的根本任務是,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國各族人民將繼續在中國**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理論、「****」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不斷完善社會主義的各項制度,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貫徹新發展理念,自力更生,艱苦奮鬥,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在我國,剝削階級作為階級已經消滅,但是階級鬥爭還將在一定範圍內長期存在。中國人民對敵視和破壞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內外的敵對勢力和敵對分子,必須進行鬥爭。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

    社會主義的建設事業必須依靠工人、農民和知識分子,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已經結成由中國**領導的,有各民主黨派和各人民團體參加的,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這個統一戰線將繼續鞏固和發展。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有廣泛代表性的統一戰線組織,過去發揮了重要的歷史作用,今後在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對外友好活動中,在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團結的鬥爭中,將進一步發揮它的重要作用。中國**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全國各族人民共同締造的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在維護民族團結的鬥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國家盡一切努力,促進全國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堅持反對帝國主義、霸權主義、殖民主義,加強同世界各國人民的團結,支持被壓迫民族和發展中國家爭取和維護民族獨立、發展民族經濟的正義鬥爭,為維護世界和平和促進人類進步事業而努力。

    本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

    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製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

    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

    第七條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

    第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第九條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涂除外。

    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

    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條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第十二條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

    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國家通過提高勞動者的積極性和技術水平,推廣先進的科學技術,完善經濟管理體制和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實行各種形式的社會主義責任制,改進勞動組織,以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發展社會生產力。

    國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

    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

    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

    國家依法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第十六條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主經營。

    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條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

    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允許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投資,同中國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合作。

    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企業和其他外國經濟組織以及中外合資經營的企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它們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

    第十九條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二十條國家發展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事業,普及科學和技術知識,獎勵科學研究成果和技術發明創造。

    第二十一條國家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鼓勵和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街道組織舉辦各種醫療衛生設施,開展群眾性的衛生活動,保護人民健康。

    國家發展體育事業,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增強人民體質。

    第二十二條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藝術事業、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出版發行事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

    國家保護名勝古蹟、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

    第二十三條國家培養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各種專業人才,擴大知識分子的隊伍,創造條件,充分發揮他們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範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第二十五條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第二十六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組織和鼓勵植樹造林,保護林木。

    第二十七條一切國家機關實行精簡的原則,實行工作責任制,實行工作人員的培訓和考核制度,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反對官僚主義。

    一切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經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聯繫,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接受人民的監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二十八條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的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屬於人民。它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努力為人民服務。

    國家加強武裝力量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的建設,增強國防力量。

    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條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因為政治原因要求避難的外國人,可以給予受庇護的權利。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測試廣告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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